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判决结果:一、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锐镁”“锐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孚能科技”或“孚能公司”或“公司”)货款 47,502,880 元及违约金(违约
金计算方法:以 47,502,88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诉讼涉
及的 827 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账面价值为 16,263,988.40 元。基于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全额计提减值。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将减少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 16,263,988.40 元。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诉,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或简称“一审法院”)签发的(2021)吉 01 民初 5054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上海锐镁、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一汽解放”)、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一汽奔腾”)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上海锐镁、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一、一汽奔腾、一汽解放、锐镁公司共同承担向孚能公司支付 827 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 47,502,880 元的付款责任;
二、一汽奔腾、一汽解放、锐镁公司共同承担向孚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付款责任(以 47,502,88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一汽奔腾、一汽解放、锐镁公司共同承担。”
公司已就该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上海锐镁
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3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5054 号,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750288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 47502880 元
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931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审法院虽判决被告上海锐镁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47,502,880 元及违约金。但由于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海锐镁的偿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诉讼涉及的 827 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账
面价值为 16,263,988.40 元。基于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全额计提减值。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将减少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 16,263,988.40 元。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诉,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张权利,判决生效后将督促相关被告人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