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3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40,000,000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23.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1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61,519,746.95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256,480,253.05 元。2022 年 11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000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
度。截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兴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 503010100100351682 科技储备资金
交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 366899991011000157074 科技储备资金
中国银行赣州蓉江新区支行 203754972060 科技储备资金
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 225006400641000004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工商银行芜湖赭山支行营业室 1307023019200344058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中国银行芜湖三山支行 176769110711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交通银行芜湖三山支行 342006010013000574267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芜湖三山支行 12636201040017721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兴业银行芜湖青山街支行 498020100100169529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321230100100410956 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吴证券”)与兴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赣州蓉江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孚能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东吴证券与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工商银行芜湖赭山支行营业室、中国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等 7 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张东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张东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