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再审申请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
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阶段上诉人、再审阶段申请人,简称“九
州通和”)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驳回九州通和的再审申请。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再
审阶段被申请人
案由: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9,082,620 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
民币 6,000,000 元;二审上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再审阶
段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驳回九州通和的再审申请。根据上述判决及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驳回九州通和的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2023 年 6 月 2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九州通和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驳回九州通和
的再审申请。根据上述判决及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