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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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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3 号),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446,8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8,161,716.29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687,596.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8,474,120.23 元。2024 年 6 月
17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4SHAA2B0118)。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相关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江苏吉贝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

药业股份有 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江新区支行        1104060029200668608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宇、郭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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