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3-046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
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阶段上诉人、再审阶段申请人,简称“九
州通和”)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
审阶段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再
审阶段被申请人
案由: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9,082,620 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
民币 6,000,000 元;二审上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再审阶
段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件作出二审判
决,鉴于九州通和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目前再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无法
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
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
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民事再审申请书》,九州通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民终 1033 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一)撒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 1033 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判决;
(二)改判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民事
判决书》所作第二项、第四项判决;
(三)改判撒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民事
判决书》所作第一项、第三项判决;
(四)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于原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起解除;
(五)改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约金 6000 万元给申请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鉴于九州通和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再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