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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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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九月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
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
东代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将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3)。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3 年 9月 14日 14 点 30分

  (二)会议地点: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年 9 月 14日至 2023 年 9月 14日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
议案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
议案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制度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4 日
附件: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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