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案由: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9,082,620 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
民币 6,000,000 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
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尼
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2020 年 5 月签订的《关于尼群洛尔片
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
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 82,620 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
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
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37,21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42,213 元由原
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 26,900 元,鉴
定费 10 万元,合计 126,9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
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
广服务协议书》、2020 年 5 月签订的《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 82,620 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37,21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42,213 元由原告(反
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 26,900 元,鉴定费 10 万元,合计 126,9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