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0-016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普通股股东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40,232,62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40,232,62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75.014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5.014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耿仲毅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结合网络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翟建中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140,211,051 99.9846 21,570 0.0154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耿仲毅为公司第三届董 140,216,400 99.9884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俞新君为公司第三届董 140,211,400 99.9848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140,209,400 99.9834 是
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胡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140,207,004 99.9817 是
会非独立董事》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杨国祥为公司第三届 140,216,401 99.9884 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谢竹云为公司第三届 140,208,401 99.9827 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何娣为公司第三届董 140,208,354 99.9826 是
事会独立董事》
4.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4.01 《选举王正为公司第三届监 140,211,401 99.9848 是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 《选举李腊梅为公司第三届 140,210,703 99.9843 是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公司 2020 年
1 半年度利润分 4,851 18.3603 21,570 81.6397 0 0.0000
配预案》
《选举耿仲毅
2.01 为公司第三届 10,200 38.6056
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选举俞新君
2.02 为公司第三届 5,200 19.6813
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选举张春为
2.03 公司第三届董 3,200 12.1115
事会非独立董
事》
《选举胡涛为
2.04 公司第三届董 804 3.0430
事会非独立董
事》
3.01 《选举杨国祥 10,201 38.6094
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
事》
《选举谢竹云
3.02 为公司第三届 2,201 8.3304
董事会独立董
事》
《选举何娣为
3.03 公司第三届董 2,154 8.1526
事会独立董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议案 1、议案 2.00 和议案 3.00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伟、潘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