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 案 的 金 额 : 原 告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前 涉 案 金 额 为 欠 款 人 民 币
39,880,985.30 元及以 39,880,985.30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欠款人民币30,594,604.22 元及以 30,594,604.22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0,594,604.22元;2、判令被告一以30,594,604.22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30,594,604.22元范围对于系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四对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四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