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科技”)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沈金华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23年业绩水平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故需要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19,7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36,5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27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2年1月5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1月5日,力源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月5日,监事会作出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2年1月6日,力源科技公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5日,力源科技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2年1月17日,力源科技监事会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2年1月21日,力源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根据力源科技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3月11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等。
7、2022年3月22日,力源科技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3月18日办理完成,实际登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5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2022年8月19日,力源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相关离职人员(时洪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11月,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00股,公司股本从157,871,000股变更为157,857,000股。
9、2023年4月28日,力源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聂明、吕芳、吴德君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70,000股;因公司2022年业绩水平未达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22,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7月10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 3,292,8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7,857,000股变更为154,564,200股。
10、2023年8月28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王校明、叶汉平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310,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10月27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310,8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4,564,200股变更为154,253,400股。
11、2023年12月11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吴钊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8,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蔡卓龙职务变更为监事,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3月4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67,200 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4,253,400股变更为154,186,200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沈金华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及未达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未达成情况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
第二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以 司实现营业收入2.55亿元,实现
解除限售期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净利润-8,784.25万元,均与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年度相比有所下降,未能符合
业绩考核目标。
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水平未达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219,7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量为2,236,500股,占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转增后)27.4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 司总股本的1.45%。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13,217,715.00元,全部为公 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1,949,700股。
变动前(股
类别 比例 本次变动 变动后(股数) 比例
数)
限售流通股 56,718,200 36.79% -2,236,500 54,481,700 35.86%
无限售流通股 97,468,000 63.21% 0 97,468,000 64.14%
总计 154,186,200 100.00% -2,236,500 151,949,700 100.00%
注:(1)上表中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变动前(股数)”,依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4月25日)填列。
(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故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