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38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1.5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明确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拟实施股份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
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在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内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则存在需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并将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5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股份回购提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用途: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
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01,726,500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
民币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1.5元/股进行计算,本次回购数量约279万股,回
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约1.3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人民币71.5元/股进行计算,本次回购数量约139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约0.69%。
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
万元(含)。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计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划或股权激励 139-279 0.69-1.39 10,000-20,000 议通过本次回购方
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
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1.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
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
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1.5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例(%) (股) 例(%) (股) 比例
(%)
有限售条件 71,021,250 35.21 73,818,453 36.59 72,419,851 35.90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130,705,250 64.79 127,908,047 63.41 129,306,649 64.10
流通股
股份总数 201,726,500 100.00 201,726,500 100.00 201,726,5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
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
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86,949.0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4,007.04万元,
流动资产717,225.17万元,货币资金161,535.18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0万元
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2.25%、9.80%、2.79%、12.38%。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
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
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
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