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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04-04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Guosheng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3,3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13,2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卫国、卫小虎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本款前述规定。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
所有。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卫红燕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本款前述规定。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
所有。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
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卫保国、李军、周卫飞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
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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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四、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南通协众、南通齐聚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
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
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五、公司股东尚融投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
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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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六、公司股东施祥贵、陈辉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
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或减
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七、陈娟、张志永、刘传进、赵艳秋等4名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本款前述规定。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
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八、姚菊红、陈锦龙、朱剑等3名间接持股的监事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本款前述规定。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
制性规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
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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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