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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9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0-09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Guosheng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56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10,16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卫国、卫小虎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国盛智科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
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卫红燕、卫保国、李军、周卫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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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此期间新
增的股份除外。
2、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
3、卫红燕作为国盛智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盛智科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
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南通协众、南通齐聚承诺:
“ 1、本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单位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单位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南通国盛智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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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单位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四、公司股东尚融投资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2 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获得该股份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单位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南通国盛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单位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五、公司股东施祥贵、陈辉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2 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获得该股份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
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六、陈娟、张志永、任东、刘传进、帅建、姚菊红、陈锦龙、朱剑等 8 名间接持股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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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卖
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26 日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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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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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考虑以下重大事项。 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章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卫国、卫小虎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盛智科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南通国
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
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卫红燕、卫保国、李军、周卫飞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