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7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5 元
每股转增 0.3 股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4/6/13 2024/6/14 2024/6/14 2024/6/14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801,744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703,15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33,098,585 股,以此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9,894,363.25 元(含税),合计转增 39,929,576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4,731,320股(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3,098,585×0.45)÷134,801,744≈0.4443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133,098,585×0.3)÷134,801,744≈0.2962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443)÷(1+0.2962)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4/6/13 2024/6/14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 23 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
(5)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34,801,744 39,929,576 174,731,320
1、 A股 134,801,744 39,929,576 174,731,320
三、股份总数 134,801,744 39,929,576 174,731,32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74,731,320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76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9-68669091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