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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4

瑞联新材: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5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一)本协议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医药”或“乙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事项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为准。

  (二)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三)本次合作的具体开展有赖于各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各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各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项目合作顺利,将有利于公司医药业务的开展,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对双方长期合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在原料药 CDMO/CMO 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专业互补、优势融合,促进实现双方未来在
医药业务研发、生产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实现互惠共赢,是公司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医药产业发展布局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海融医药于近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创新药、高端仿制药原料药工艺研究及生产相关领域开展全面的深入合作,实现战略共赢。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2615801H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12 日

  5、 挂牌日期:2016 年 12 月 16 日

  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海融医药 870070

  7、 注册资本:5513.5570 万元整

  8、 法定代表人:晁阳

  9、 实际控制人:晁阳

  10、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 568 号生命科技小镇北区 10 号楼
  11、 经营范围: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新药研
  发,药物中间体研发及产品销售;药品及实验室耗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元)

                资产总额                              220,691,844.01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7,107,445.22

                营业收入                                38,055,945.43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3,010,131.25

  13、 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海融医药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0.9936%股权。除参股及正常业务往来外,海融医药与公司在财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

  本协议由公司与海融医药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完成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亦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作为乙方在原料药 CDMO/CMO 领域的核心战略合作伙伴,为乙方提供原料药的工艺研究、生产服务。

  (二)乙方在研产品、获得上市许可产品的医药中间体、原料药,有外购、委托生产需求的条件下,在确认甲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作为生产合作伙伴。

  (三)甲乙双方可协商合作立项,共同开发原料药及制剂,甲方侧重于小试、中试及工艺优化等原料药开发业务,乙方侧重于制剂开发业务,双方进行关联审评,所得研发成果根据研发过程中双方的参与情况归双方各自/共同所有。

  (四)除上述合作内容外,甲乙双方将在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等领域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生产工艺、GMP 车间设计、工厂建设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设计/开发、药物注册申报、GMP 车间质量管理、GMP 符合性检查、FDA 认证、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各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项目合作顺利,将有利于公司医药业务的开展,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对双方长期合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在原料药 CDMO/CMO 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专业互补、优势融合,促进实现双方未来在医药业务研发、生产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实现互惠共赢,是公司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医药产业发展布局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为公司与海融医药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事项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为准。

  (二)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三)本次合作的具体开展有赖于各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各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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