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6,900万元投资建设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公司、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联制药”)已就该项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和瑞联制药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13.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5,786,000 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人民币 151,750,132.7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4,035,867.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366 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瑞联制药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西安瑞联新材料 西安银行股份有 渭南瑞联制药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西安文丰 限责任公司原料 113011580000114788
西路支行 药项目
渭南瑞联制药有 西安银行股份有 渭南瑞联制药有
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西安文丰 限责任公司原料 113011580000115203
西路支行 药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瑞联制药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
113011580000114788 ,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甲方二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二 ” ), 账 号 为
113011580000115203 ,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上述专
户仅用于甲方“ 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鉴于“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方系甲方二,专户一资金到位后,甲方一将按计划逐步将募集资金转入专户二,以保证“ 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顺利实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石迪、黄洁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