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10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管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
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 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的公司;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情节等。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三)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告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方偿还债务;
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
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 方式。
关事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
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
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
权,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形的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