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7,674,461.28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6,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361,785.8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938,214.1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231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高密度集成电路和系统级模块 封装用环氧塑 20,000.00 18,402.31
封料项目
2 研发中心提升项目 8,600.00 8,6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34,600.00 33,002.3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年 4月 1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人民币 32,395,936.2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高密度集成电路和系统级模块 封 23,021,781.76 23,021,781.76
装用环氧塑封料项目
2 研发中心提升项目 9,374,154.51 9,374,154.51
3 补充流动资金 0 0
合计 32,395,936.27 32,395,936.27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9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278,525.01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1 保荐费用 2,000,000.00
2 会计师费用 2,547,169.74
3 律师费用 679,611.66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1,743.61
合计 5,278,525.01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
32,395,936.27 元 , 置 换 预 先 支 付 公 开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筹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5,278,525.01 元(不含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37,674,461.28 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7,674,461.28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37,674,461.28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3810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华海诚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海诚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