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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33  证券简称:上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6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52,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 6 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232.9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767.0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XYZH/2023SUAA1B007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声电子(合肥)有限公司与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则运作》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账号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2902715710966

 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06680100100173392
 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上声电子(合肥)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001014200750016
 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一)、子公司上声电子(合肥)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龙平、崔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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