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1 证券简称:日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
公司总股本为79,405,467股,扣除回购专户数量1,407,806股,合计转增35,098,94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4,504,414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出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第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程。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504,414.00 元。
79,405,467.00 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4.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9,405,467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504,414 股,均为普通
均为普通股。 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供任何资助。
6. 第二十一条 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
份。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押权的标的。 的。
8.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9. 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
第五项 会计报告;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予以提供。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向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10. 第三十四条 阅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
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
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
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11. 第三十五条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