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拟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大连豪森智能制造
股份有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1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名方式和程序为: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
名方式和程序为: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 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 举;
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公司
举;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
3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 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 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
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 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六)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新增第八十六条,后续条款需要依
次顺延。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4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5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 监票。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
……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6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