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目标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 附则......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20074093049X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 万股,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Dalian Haosen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11603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287,309.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持续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质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
的开发与制造;汽车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机械零配件加工;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一般贸易;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出资时间
(万股) (%) 式
1 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2,001.6665 24.12%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2 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1,409.0768 16.9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3 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1,409.0768 16.9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4 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38.5774 16.13%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5 董德熙 376.5366 4.5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6 赵方灏 376.4354 4.5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7 张继周 376.4354 4.5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8 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288.6022 3.4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9 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284.2598 3.42%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0 黄多凤 121.4634 1.46%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11 刘 哲 80.9756 0.9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折股 28 日
12 大连亨达聚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67.0680 0.81%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3 大连智腾聚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64.8817 0.78%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4 大连通力聚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52.9479 0.64%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15 大连荣昇聚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51.9965 0.63% 净资产 2019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28 日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7,287,309.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