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
取得了副猪嗜血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血清 13
型),猪增生性肠炎疫苗两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公司就以上两个研发项目一共需向华中农大支付400 万元人民币。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副猪嗜血
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血清 13 型),猪增生性
肠炎疫苗两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两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其中,副猪嗜血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
+血清 5 型+血清 13 型)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200 万元,
猪增生性肠炎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200 万元,上述两个项目公司向华中农大合计支付费用 400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董事的)陈焕春、金梅林、方六荣、
何启盖现任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
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一)副猪嗜血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血清
13 型)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副猪嗜血
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血清 13 型)”,制定相
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
② 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
③ 完成中试研究;
④ 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⑤ 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菌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疫苗生产用菌株筛选;
② 实验动物攻毒模型的建立;
④ 生产用菌株和检验用菌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⑤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
⑥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⑦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副猪嗜
血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血清 13 型)”的研发
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20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
支付 5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 5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
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甲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5)由“副猪嗜血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
血清 13 型)”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6)“副猪嗜血杆菌病三价灭活疫苗(血清 4 型+血清 5 型+血
清 13 型)”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7)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限期 10 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猪增生性肠炎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增生性
肠炎灭活疫苗”,同步进行“猪增生性肠炎活疫苗”的研发,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
② 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③ 中试研究;
④ 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⑤ 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猪胞内劳森菌的分离培养和攻毒模型的建立;
② 生产用菌株和检验用菌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③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的安全性试验、效力试验以及保存期试验、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等研究;
④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⑤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增生性肠炎灭活疫苗及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20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
支付 50%,每获得 1 个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 25%。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授权对外转让不超过 2 家。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甲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5)由“猪增生性肠炎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6)“猪增生性肠炎疫苗”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7)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