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罗飞王 宏林 王晖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