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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1

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22            证券简称:纳睿雷达          公告编号:临 2023-001 号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广东纳睿雷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6 号),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66.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6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496.6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081.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415.5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68,615.5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0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1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9550880051431200800    27,611.94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2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9550880051431200990    57,188.06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3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27676781913        69,952.4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901012001567931    12,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注:上述账户金额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2 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极化有源相控阵
 雷达产业化项目、雷达研发创新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
 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昌、张锦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及纸质邮寄的方式通知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王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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