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519 科创 南亚新材


首页 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月18日报送)
二级筛选: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1-25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YA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86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份:  不超过23,44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亚集团承诺:(1)本公司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
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2)南亚新
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南亚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包秀春、包秀锡、包爱芳、包秀良、包
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等九名自然人承诺:(1)本人持有的南亚
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如本人在南亚新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南亚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如在任期内提前离职
的,在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司股份总数的25%;(2)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
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亚盈投资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南亚新材股
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
发行人其他18名股东(不包含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人持
有的南亚新材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
自南亚新材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的股
份;本人在南亚新材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南亚新材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所持有南亚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南亚新材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的股份;(2)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
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本人为南亚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则本人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通过南亚集团/亚盈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本人自南亚新材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南亚集团/亚盈投资的股权/出资额;本人在南亚新材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有的南亚集团/亚盈投资的股权/出资额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南亚集团/亚盈投资的股权/出资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南亚新
材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集团/亚盈投资的股权/出
资额。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亚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亚集团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南亚
新材股份;
2、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南亚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
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减持
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南亚新材股份时,
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南亚新材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及全体实际控制人包
秀银、包秀春、包秀锡、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合计
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低于5%时除外。”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包秀春、包秀锡、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
郑广乐、黄剑克、高海等九名自然人承诺: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1、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在南亚新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南亚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如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离职前最近
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南亚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南亚新材股份时,将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南亚新材公告减持意向,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
的范围,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为准)持有的南亚新材股
份低于5%时除外。”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亚盈投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南亚
新材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
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南亚新材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南亚新材公告减持意向,本企业合计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低于5%时除外。”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18名自然人股东(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
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如直接持有南亚新材的股份:
(1)本人自南亚新材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
材的股份;
(2)本人在南亚新材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南亚新材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有南亚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南亚新材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的股
份;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4)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南亚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