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302 名,除 1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
归属条件,本次拟归属的 29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