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43 元/股调整为 7.3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独立董事郑荣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 年 4 月 25 日至 2021 年 5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2 年 6 月 28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31 元/股(=7.43 元/股-0.12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 7.43元/股调整为 7.31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