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2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
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
内容将同步变更
3 原第十三条 激光设备及相关产 第十四条 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
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 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
销售及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及租赁;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
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激光器的组装、销售及租赁(须取
品及限制项目)。激光焊接机、激 得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国内
光切割机、激光器的生产、销售及 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租赁;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
(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4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除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的。 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5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6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的除外。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带责任。
7 原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8 原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