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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建设裕太科技中心项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5

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建设裕太科技中心项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18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建设裕太科技中心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裕太科技中心项目

     投资金额:拟投资 18,000.00 万元(以最终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项目金额较大,建设内容较多,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因为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原材料采购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项目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建设风险。为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同时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加强项目内部控制,严控项目进程和费用支出。

  (二)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数额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
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苏州市区产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公司计划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裕太科技中心项目,为芯片及以太网供电技术设计研发提供相关实验室和办公场地。该项目拟投资18,000.00 万元(以最终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本次投资旨在加速公司未来战略布局和提升配套设施,契合公司业务拓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在相关芯片研发领域的发展,将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提供总面积约 10 亩的工业(研发)用途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并为公司后期人才引进需要提供相关扶持政策。
  公司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士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相关用地建设等必要审批手续。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投资建设裕太科技中心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合作方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司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主体:公司

    项目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东、科鸿路绿化地北

  项目建设内容:购置土地、楼体建设等,土地面积 6,681.9m2,总建筑面积约21,772.3m2,本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研发)类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30 年

  项目投资金额估算:拟投资 18,000.00 万元(以最终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项目建设期:约 2 年

  项目用途:作为总部研发、办公地点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甲方委托方)

  (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等提供相关服务;对乙方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发生违反协议内容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对乙方投产后进行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及税收测算等。

  乙方取得出让宗地主要用于开发建设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裕太科技中心项目并符合出让挂牌文件关于投资强度、税收等有关要求。

  乙方开发过程中须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本协议约定以及挂牌文件等关于开发建设、容积率、土地用途、开工建设安排等有关要求,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有效期为 4 年;乙方须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 6 个月内须确保项目投产;投产后 6 年内每年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等级和税收满足协议约定要求。

  3、其他约定

  乙方在取得的土地可以出租和转让但是不得分割转让;转让或者出租,受让方或承租方均须取得甲方的同意,并满足协议约定的资格要求。

  乙方需保证满足协议约定的关于研发投入金额、人才引进及研发成果等要求。
  甲方具体委托丙方履行和实施该协议内容,并对丙方履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二)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上述其中任何一条,应按管委会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如未能按期整改的,管委会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管委会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管委会支付违约金。对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的,管委会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

  如乙方在未能达到约定税收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差额部分以违约金形式,在测算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支付的,应按日向管委会交纳相当于差额税收金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如乙方 6 年整体测算税收达到约定税收标准,但因年度测算税收未达到要求缴纳违约金的,管委会应在
整体测算后三个月内予以退还。如乙方 6 年整体测算税收未能达到约定税收标准,年度测算时已缴纳的违约金抵扣作为整体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一部分。

  4、针对乙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在由管委会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管委会有权向征信主管部门进行推送,将乙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失信企业。
  (三)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上海和苏州均设有研发中心,但随着研发投入的增加,人力成本的持续投入,既有的办公场地已无法满足公司研发资源需求。为满足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需要,吸引和留住高端优秀人才,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总部研发大楼的建设。

  本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有效解决公司研发场地及办公问题,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推动公司持续长远发展。同时,本项目能够更好的吸引高端研发人才的加入,形成人才集聚,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本次投资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投入。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投资项目金额较大,建设内容较多,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因为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原材料采购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项目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建设风险。为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同时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加强项目内部控制,严控项目进程和
费用支出。

  (二)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数额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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