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四川 成都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35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5
第七章 监事会...... 48
第一节 监事...... 48
第二节 监事会...... 5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0
第十二章 附则...... 6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成都苑东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 2015 年 12月 31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689030428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9.00 万股,于 2020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Easton Biopharmaceutic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邮政编码:6117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532,25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就自我,服务大众,成为最受尊重和信赖的医药企业,为人类健康沐浴阳光。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硬胶囊剂、片剂、片剂(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精神药品、颗粒剂、散剂;生物及化学技术咨询;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医药技术研发;医药技术咨询;医药技术转让;医药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共 15 名,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万股) (%)
1 王颖 4,190.00 48.4393
2 王荣华 500.00 5.7803
3 袁明旭 200.00 2.3121
4 张大明 150.00 1.7341
5 陈增贵 150.00 1.7341
6 易荣飞 100.00 1.1561
7 闵洲 1,280.00 14.7977
8 姚瑞 120.00 1.3873
9 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9.00 2.5318
10 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6.00 7.0058
11 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5.00 1.5607
12 北京榕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0 4.6243
13 何逸宁 100.00 1.1561
14 济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25.00 4.9133
15 普众信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75.00 0.8671
合计 8,650.00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532,25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