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838.26 万股的
2.1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 1.7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82%;预留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预留部分约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1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构建公司经营团队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共担共享约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目标的高质量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38.26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82%;预留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9%,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1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619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2.42%,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董事长严奇。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严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不仅是公司掌舵手,更是核心管理团队的重要领军者,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精细运营、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他推动强化现代化公司治理,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能力,确立公司的长远愿景和战略目标,引导企业顺应市场趋势与自身优势相结合的发展路径;他推动打造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工厂,落实资源能力建设,有力推动内部产能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作为科技委员会主任,他主持公司研发体系建设、前瞻性技术开展与攻关以及集成创新能力的建立,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严奇 中国 董事长 70 12.73% 0.27%
朱宏大 中国 总经理 70 12.73% 0.27%
井鸿翔 中国 副总经理 50 9.09% 0.19%
张广易 中国 副总经理 50 9.09% 0.19%
丁立 中国 副总经理 50 9.09% 0.19%
吴巍巍 中国 财务总监 40 7.27% 0.15%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20 21.82% 0.46%
(共9人)
预留部分 100 18.18% 0.39%
合计 550 100.00% 2.13%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