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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朋微: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6-015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3 月 26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2025年数字电源产品销售额为人民币15,283,880.89元,未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计划 70,000 股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