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2-087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确定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60.00 元/股,向 11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2022年12月2日前授予激励对象。由于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有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预留权益失效,因此作废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6.00 万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