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2-047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披露
了《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由国泰君安承接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2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0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5,568,924.2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722,491,075.72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全部到位,
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0]B069 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备注
中信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8110501012201559911 0.04 活期存款
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510904133110101 36.06 活期存款
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510904133132501 - 美元户
交通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322000640013000353108 3.14 活期存款
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1103020129200037665 92.58 活期存款
合计 131.82 -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IPO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