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2-037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 号芯朋大厦。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2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0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568,924.2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2,491,075.72 元。本次募
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0]B069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号 (万元) (万元)
1 大功率电源管理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17,566.35 17,566.35
2 工业级驱动芯片的模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15,515.14 15,515.14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495.09 7,495.09
4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16,000.00
合 计 56,576.59 56,576.59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随着公司研发人员扩充、实验设备逐渐增多,原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因面积偏小、所处楼层承重受限等影响,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大功率电源管理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无锡市新吴区龙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 山路 2-18 号 16 号芯朋大厦
无锡市新吴区龙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2 工业级驱动芯片的模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山路 2-18 号 16 号芯朋大厦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无锡市新吴区龙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3 山路 2-18 号 16 号芯朋大厦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该事项的内容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