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1-044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22日以电话、文本通知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各位监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云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1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5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2.1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监事会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授予价格 60.0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
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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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