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6 证券简称:百利天恒 公告编号:2023-031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9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4.70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90,4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6,072,569.72 元(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4,397,430.28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全
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266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百利天
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抗体药物临床研究项目”中的部分临床试验子项目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
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四
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 中信银行成都草堂支行 8111001012400901789
责任公司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 兴业银行成都金沙支行 431050100100379844
责任公司 431050100100380090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1000040007549857
责任公司 公司三瓦窑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 1: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甲方 2: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肿瘤治疗领域创新抗体类药物研发项目(BL-B01D1(EGFR×
HER3-ADC)、BL-B01D1(EGFR×HER3-ADC)±SI-B003(PD-1×CTLA4)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化疗、BL-M07D1(HER2-ADC)、BL-M02D1(TROP2-ADC));(SI-B001(EGFR×HER3)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 SI-B001(EGFR×HER3)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SI-B003(PD-1×CTLA4)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GNC-035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GNC-038 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GNC-039 四特异性抗体
注射液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濮宋涛、柴柯辰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