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6 证券简称:百利天恒 公告编号:2023-012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851.27 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 9,439.86 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11.41 万元(不含增值税)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9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4.70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90,4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6,072,569.72 元(不含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4,397,430.28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266 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号
1 抗体药物产业化建设项目 31,375.00 30,187.48
2 抗体药物临床研究项目 110,852.55 58,252.26
2.1 肿瘤治疗领域创新抗体类药物研发项目 108,005.88 56,027.46
2.2 新冠治疗领域创新抗体类药物研发项目 2,846.67 2,224.80
总计 142,227.55 88,439.74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9,439.86 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439.8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置换金
集资金 投入金额 额
1 抗体药物产业化建设项目 30,187.48 7,397.88 7,397.88
2 抗体药物临床研究项目 58,252.26 2,041.97 2,041.97
2.1 肿瘤治疗领域创新抗体类药物研 56,027.46 2,041.97 2,041.97
发项目
2.2 新冠治疗领域创新抗体类药物研 2,224.80 - -
发项目
合计 88,439.74 9,439.86 9,439.86
注:以上费用明细加总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607.26 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 7,900.00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 1,200.00 万元、律师费 935.00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485.66 万元、其他费用 86.60 万元。截
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11.41 万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11.41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类别 发行费用总 自筹资金支 募集资金置换
额 付 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7,900.00 70.00 7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00.00 210.00 210.00
3 律师费用 935.00 60.00 60.00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85.66 7.36 7.36
序号 费用类别 发行费用总 自筹资金支 募集资金置换
额 付 金额
5 其他费用 86.60 64.05 64.05
合计 10,607.26 411.41 411.41
上述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 告 》( 信会师报字 [2023]第ZA10067 号)。
四、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9,851.2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 9,439.86 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11.41 万元(不含增值税)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851.2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851.2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