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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辰: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3

*ST慧辰: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 慧辰        公告编号:2024-002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徐景武女士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徐景武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徐景武女士将继续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徐景武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景武女士通过新疆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25 万股,徐景武女士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董事会对徐景武女士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并指定相关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龙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杨蕾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聘任何东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由于何东炯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暂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何伟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何东炯先生的聘任将于其取得相关证明后正式生效。杨蕾女士、何东炯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杨蕾,197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国立华侨
大学,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2005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北京亚都室
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职
于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启迪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
历任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2015 年 5 月至 2022 年 7 月在启迪环境
(000826),历任监事、监事会召集人。

  杨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何东炯,1969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1 年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2004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8 年至 2002 年在赛迪集团任职,历任中国计算机报社光盘出版部技术总监、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赛迪数据有限公司副
总裁。2003 年至 2023 年在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间 2003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市场部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财务总监,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总裁助
理。

  何东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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