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89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 号)的同意,公司本次发行面值总额 9.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可转
债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 9,500,000 张,按面值发行,期限 6 年。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950,000,000 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不含税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065,566.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939,934,433.9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到账,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1566274_G01
号)。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会中心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财会中心对募投项目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财会中心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财会中心须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