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8 证券简称:源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
议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继
续履职。
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二)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及签发其他各
类重要文件,可就具体事项授权公司其他人
员代为签署;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
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发行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
财产的股份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股东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认购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4,500 万股,每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各发起人股东的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
发起 认购 出 出 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 人股 股份 持股 资 资
号 东姓 (股 比例 方 时 发起人
名/ ) 式 间 序 股东姓 认购股 持股 出资
名称 号 名/名 份 比例 方式
称 (股)
ZHAN 净 202
G 7,544 16.76 资 0.1 ZHANG 净资
1 XING ,970 66% 产 2.1 1 XINGAN 7,544, 16.7 产折
ANG 折 1 G 970 666% 股
股
净 3,289, 7.30 净资
资 202 2 秦燕生 185 93% 产折
2 秦燕 3,289 7.309 产 0.1 股
生 ,185 3% 折 2.1
股 1 3 … … … …
修订前 修订后
3 … … … … 3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46.167 万股,每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546.167
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