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6,100,211.6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5,588,207.55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71,688,419.22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出具了明确核查 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50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440.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944.53 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495.47 万元。2022 年 12 月 23 日,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2556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硅基OLED显示器生产线技改项目 30,000.00 15,000.00
2 前沿超低功耗显示及驱动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25,000.00 10,000.00
3 补充营运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70,000.00 40,000.00
三、自筹资金预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66,100,211.6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2年12月31
序 本次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
号 额
投入金额
1 硅基OLED显示器生产线技改项目 150,000,000.00 40,511,984.68 40,511,984.68
前沿超低功耗显示及驱动技术工程
2 100,000,000.00 25,588,226.99 25,588,226.99
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250,000,000.00 66,100,211.67 66,100,211.67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5,588,207.55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费用总额(不 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 本次拟置换金额(不含
费用明细
含增值税) 额(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
承销及保荐费 62,654,4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16,632,075.47 1,698,113.21 1,698,113.21
律师费 4,339,622.64 1,226,415.09 1,226,415.0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971,698.11
发行手续费(含印花税) 847,463.88 663,679.25 663,679.25
合计 89,445,260.10 5,588,207.55 5,588,207.55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和明确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的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004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清越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上网公告文件
(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004 号);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