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3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5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6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7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9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11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2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6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3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第十四章 附则...... 2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三未信安、本公司、公 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江南科友 指 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
制性股票 对象分次获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江
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8 人,约占公司(含子公司)员工
总人数 617 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4.54%,全部为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江南科友任职并已与江南科友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388.9356 万股的 0.8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日公司股本总
股) 例 额的比例
1 单淼 总经理 7.8 7.85% 0.07%
2 岑川 副总经理 5.8 5.84% 0.05%
3 叶盛元 总工 5.8 5.84% 0.05%
核心骨干员工(25人) 79.9 80.46% 0.70%
合计 99.3 100% 0.87%
注:1、上表中激励对象的职务均为在江南科友的职务。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