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3-035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388.9356万股的 0.87%。
一、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 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43
元/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3 日,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完成,共计 396,000
股,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388.9356 万股的 0.8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为 187.2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4%,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 人,全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科友“)的核心骨干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的 4.54%。
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三未信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未信安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江南科友任职并已与江南科友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日公司股本总
股) 例 额的比例
1 单淼 总经理 7.8 7.85% 0.07%
2 岑川 副总经理 5.8 5.84% 0.05%
3 叶盛元 总工 5.8 5.84% 0.05%
核心骨干员工(25人) 79.9 80.46% 0.70%
合计 99.3 100% 0.87%
注:1、上表中激励对象的职务均为在江南科友的职务。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 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情况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一个归属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二个归属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