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新增、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艾迪药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总裁,以下同)和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2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
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
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3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 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以下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078.2808 万股,均
为普通股。
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078.2808 万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
均为普通股。 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以提供赠与、借款垫资、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5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份总数的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7 公司股份: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起1年内;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 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8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