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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艾迪药业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艾迪药业:艾迪药业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5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2,078.2808 万
      股的 0. 07%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00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以 7.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 万股限
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9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9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7、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
权,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 人调整为 1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2.50 万股调整为 120.4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7.00 元
/股,向 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同意
以授予价格 7.00 元/股,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

  2、预留授予数量:3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78.2808万股的0.07%;
  3、预留授予人数:3 人;

  4、授予价格:7.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50%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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