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6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 2023年 9 月 1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提高公司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子公司区位优势,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9,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含税金额 61,758,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到账 777,642,000.00元。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79,833,781.03 元,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6,826.4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4,073,045.3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7月 13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10Z0012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至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募投项目之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
已结项,其余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承诺投 截至 2023 年 6 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资总额(万元) 30 日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万元)
艾邦德(艾诺韦林片)Ⅲ期 10,050.00 6,280.53
创新药研 临床及上市后研究项目
发及研发 ACC008 Ⅲ/Ⅳ期临床项目 9,020.00 5,177.06
1 技术中心 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 7,010.00 1,927.81
大楼购买 临床研究项目
项目 乌司他丁新适应症研究项目 9,500.00 829.89
HIV 高端仿制药研发项目 3,700.00 15.88
2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4,871.79
合计 54,280.00 29,102.96
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增加前 增加后 增加前 增加后
艾迪药业、 艾迪药业、南京
整合酶抑制剂 南京艾迪医 艾迪医药科技有 江苏扬州、四川
药物研发及其 药科技有限 限公司、成都艾 江苏扬州 成都
临床研究项目 公司 迪医药技术有限
公司
公司结合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提高公司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子公司区位优势以及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划转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等。公司会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分阶段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公司此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都艾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黄冠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年 9 月 4日
公司住所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双流区慧谷西二路 17 号 1 栋 901)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主营业务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成都艾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更多资源支持、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年 9月 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增加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