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公司内审监察部负
责人及变更公司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具体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施祖琪先生及公司董事周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施祖琪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施祖琪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周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周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施祖琪先生通过扬州乐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明先生通过南京道宁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施祖琪先生、周明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施祖琪先生、周明先生辞任后,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其股份进行管理。
施祖琪先生、周明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施祖琪先生、周明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俞克先生、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若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俞克先生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补选俞克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变。
三、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傅和亮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俞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副总经理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聘任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
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罗少时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内审监察部相关职务,将继续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审计制度》等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阚康康女士为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变更公司监事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罗少时先生及监事陈弘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罗少时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罗少时先生辞去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一职后,将继续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陈弘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陈弘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罗少时先生、陈弘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行,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罗少时先生、陈弘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罗少时先生、陈弘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监事会对罗少时先生、陈弘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俞恒先生、何凤英女士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1 日
附:
一、 俞克先生简历
俞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 年 8 月出生,毕业于南京大学,
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学历,CFA(特许金融分析师)执证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俞克先生于 2004 年至 2013 年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审计人员、审计经理,于 2013 年末至 2016 年任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经理,于 2018 年至 2020 年 7 月担任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截至目前,俞克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557 股(按四舍五入取整)。俞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俞克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二、王军先生简历
王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 年 10 月出生,毕业于南昌航空
工业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王先生于 2014 年至 2015 年任扬州艾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15 年至 2016 年任扬州艾迪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至 2019 年 1 月任江苏艾迪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今任江苏艾
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总经理。
截至目前,王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0 万股。王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三、阚康康女士简历
阚康康,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 年 1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
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阚女士于 2002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担任扬州新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历任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监等职务。
截至目前,阚康康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68,820 股(按四舍五入取整)。阚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四、俞恒先生简历
俞恒,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0 年 10 月出生,浙江大学药学专
业本科。俞恒先生曾参与了国家 1 类、2 类新药的产业化技术转移工作,具有丰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多次参与并通过国家药监局和省市局对企业新产品
研制的现场核查和药品生产的 GMP 认证检查。2009 年 12 月加入江苏艾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早期参与了人源蛋白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参与申请多项专利。俞恒先生自 2015 年至 2016 年担任扬州艾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总监,2017年至今任艾迪药业工厂厂长(药品)。
截至目前,俞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66,280 股。俞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俞恒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五、何凤英女士简历
何凤英,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 年 1 月出生,东南大学制药工程
专业本科。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参与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筹建,担任
项目经理一职;2014 年 12 月至今在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秘书、人事行政总监(营销)、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截至目前,何凤英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30,899 股(按四舍五入取整)。何凤英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何凤英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