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5 证券简称:九州一轨 公告编号:2023-052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修订了《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公司管理组织架构调整,总经理
职位表述调整为总裁,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数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十二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 第八十二条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 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东大会选举;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履行职责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全部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三)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
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等;
(四)被提名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
就任。 通过之日就任。
第九十五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第九十五条(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定的除外。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 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东大会予以撤换。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更换,并可在任期